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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十大官网的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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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育记录的收集、维护、查阅和质疑

在管理学生档案的过程中, 大学的馆藏, 审查, 学生教育档案的公开应遵循保密原则和学生的隐私权. 学生教育档案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政策的实施.

1.0学生的定义

1.学生是指目前或以前就读于任何大学学术课程的任何个人. 这不包括任何大学课程的申请者.

2.0学生教育记录的定义

2.学生教育记录包括学校保存的有关学生的记录, 包括招生, 学术, 金融, 以及由代表大学的一方保存的就业记录和记录. 这些是文件, 记录, 和文件, 包含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并由大学或其代理人保存.

2.2学生教育记录不得包括:

2.2.1教学记录, 工作人员, 行政人员, 哪些是制造者唯一拥有的,除了临时替代者外,任何个人都不能接触或透露.

2.2.2 .校园保安保管的记录.

2.2.3 .发放纪律处分记录, 哪一种不会暴露肇事者或受害者的身份, 直接或间接, 是不被禁止的吗. 然而, 大学对涉嫌犯下该罪行的人进行的任何纪律处分程序的结果可能会向任何暴力罪行的据称受害者披露, 该术语的定义见第18编第16节, 美国法典.

2.2.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师)的记录, 精神病学家, (心理学家)或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工作的公认的准专业咨询师, 创建, 维护, 或仅在相关情况下使用,由学生选择的适当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2.2.5 .学生父母的财务记录.

2.2.1975年1月以前存档的保密推荐信.

2.2.校友记录,包含学生离开学校后的信息,与学生身份无关.

2.2.8 .学生死亡五年后的死亡记录.

2.3偶然记录

2.3.大学工作人员可能保留不定期的记录,定义为通信
以及以前定义中未涉及的材料.

2.3.2 The appropriate official will collect such 记录; direct 学生 to the location
记录,或以其他方式使记录可用于检查和评审.

2.3.维护这些记录系统的大学人员是官方的
这些记录的保管人.

3.0记录的维护、保留和访问

3.学生记录的查阅应基于需要知道的基础上,并且仅限于对记录有合法教育利益的大学官员.

大学官员是:

  • 大学在行政部门工作的人, 监督, 学术, 或支持人员职位.
  • 担任大学受托人的人.
  • 雇用的人/机构或根据合同执行一项特殊任务的人/机构.e. 审计师或律师).

合法的教育兴趣是:

  • 执行职位描述或合同中指定的任务.
  • 执行与学生教育有关的任务.
  • 执行与学生纪律有关的任务

3.此类记录应仅由指定负责每种记录类型的大学行政人员保存.

3.所有获准查阅该等记录的人员均应被告知该等信息的机密性质,以及通过本部门制定的程序查阅该等记录所导致的责任.

3.只有负责维护文件的合格人员才允许在文件中插入信息. 学生或指定人员可以通过部门制定的程序启动此类插入.

3.每个记录保存办公室应建立并提供合理的指导方针,以便在学生离开学校后保留记录. 在法律法规管理保留的地方,这些指导方针应与这些法规相一致.

3.6访问、请求和披露记录.

3.6.大学应保存每次查阅请求的记录, 及从, 教育记录.

3.6.1.此类要求/披露的记录必须作为学生教育记录的一部分保存.

3.6.1.记录必须包括要求或从记录中获得信息的各方.

3.6.1.记录必须包括各方在接收信息时的合法利益.

3.6.1.如果请求来自于,则不适用存档要求, 或者披露对象是:

  • 学生
  • 正式指定的学校官员
  • 经学生书面同意的一方
  • 寻找目录信息的一方
  • 有执法传票或法院命令的一方, 哪条规定传票或法院命令的存在或内容不得披露.

3.6.2 .向下列3项所列当事人之一披露教育记录中的资料时.0, 大学会通知接收人有关资料不得进一步披露, 除非本政策另有规定. 有关进一步披露的所有问题应向书记官长提出.

3.6.2.1例外:

  • 向合资格学生披露
  • 目录信息
  • 法院命令或传票
  • 接收方将数据发布给第3条允许访问的其他人.0

3.7学生教育记录对外公开

3.7.学校以外的任何人不得进入, 大学亦不会披露任何有关资料, 这些记录未经学生的书面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

3.7.1.与学生申请或接受经济援助有关, 必要时确定资格, 经济援助的数额或条件, 或者执行援助的条款.

3.7.1.发给未满18岁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3.7.1.根据法令、规则或规章的要求,授予政府官员.

3.7.1.4审计机构.

3.7.1.根据法院传票,在合理的尝试后通知学生有关披露.

3.7.1.为或代表地方和州教育机构或机构进行研究的组织或个人,以发展, 验证, 或者管理学生援助项目,改善教学.

3.7.1.在任何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学生或其他个人的健康或安全.

3.7.1.对任何暴力罪行的指称受害人就该罪行对指称犯罪者进行的机构纪律程序的结果.

3.7.1.指定的“目录信息”可自由披露,除非学生通知学校, 以书面形式, 不对外发布此类信息.

3.7.2同意披露学生教育记录

3.7.2.1学生, 18岁或以上, (未满18岁者,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授权披露或发布其教育记录内容:

  • 提交“释放记录同意书”表格,该表格可在注册主任办公室索取.
  • 提交一封包含与“同意释放记录”表格中所列相同信息的私人信件.

3.7.2.2 .“同意发布记录”仅在个案基础上有效,并授权发布教育记录的全部内容. 禁止披露教育记录的特定部分.

3.7.2.大学的目录信息通常包括:

A. 名字

B. 地址(本地,家庭和大学指定的电子邮件)

C. 电话(本地和家庭)

D. 学习计划(含学院、专业、方向)

E. 注册状态(e).g. 全职、兼职、退休)

F. 班级排名(大一、大二等.)

G. 出席日期

H. 授予的学位和荣誉

I. 曾就读的教育机构或机构

J. 参加官方认可的活动和威尼斯官方网站登录

K. 校际运动队成员的体重和身高

3.8 .保留学生教育记录的发放

3.8.未解决的大学财务义务或未决的纪律案件可能导致暂停发布记录.

3.8.发起暂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该部门已经发起了此类行动.

3.8.扣留通知的副本应由原办公室或机构保存,并作为已向学生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

3.从学生教育记录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可以通过书面的学生许可,并经负责的大学管理人员批准.

4.0年度通知

学生将每年在学生手册或《FERPA》中被告知他们的FERPA权利, 另外, 在其他可供学生使用的出版物中.

4.1教育档案的类型、地点和保管

TypesLocationCustodian

入学记录大学中心注册办公室

学术记录大学中心注册主任办公室

财政援助大学中心财政援助办公室

大学学院入学记录成功中心

纪律记录大学中心学生事务副主席

进度记录各系办公室主任或教员

5.0学生学习记录的查阅与质疑

澳门威尼斯十大官网就读的学生有权检查和审查自己的教育记录,并有权对这些记录的内容提出质疑. 教务处负责管理有关学生教育档案的检查和审查程序.

5.1 .学生学习记录的检查和审查

5.1.学生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有机会检查和审查他/她的记录. (表格可向注册处索取)

5.1.1.请求应提交书记官长. 然后,该要求可转至保存有关记录的部门.

5.1.此种请求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批准,但不得迟于请求后45个日历日.

5.1.检查的权利应包括接触能够对记录中所载数据提供任何必要解释或解释的大学官员. 记录应由学生在注册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和审查.

5.1.3.检查、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改、删除记录.

5.1.3.学生应被告知他/她有权对记录的任何部分提出质疑,以及提出质疑应遵循的程序.

5.1.当教育记录中包含不止一个学生的信息时, 大学只允许查阅与查询学生有关的部分记录.

5.1.5根据书面要求, 学生可以保留其教育记录的副本,但只有在支付或免除了对学校的未偿还义务后,才能提供经认证的成绩单. 记录的副本应由学生自费,费用由大学规定.

5.2学生教育记录挑战

5.2.认为自己的教育记录包含不准确信息的学生, 误导, 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隐私或其他权利, 以书面形式, 一个挑战记录内容的机会.

5.2.1.1 .此项请求应向教务长办公室提出. 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会在三个工作天内委任一名聆讯主任.

5.2.1.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以特定的方式识别被质疑的记录部分.
  2. 对如此确定的记录部分提出质疑的理由陈述.
  3. 所寻求的救济声明(i).e.(增加、更改或删除被质疑的特定信息).

5.2.1.在聆讯结束前,书面质疑应作为有关档案记录的一部分保存.

5.2.2听证会

5.2.2.1总则:

1)听证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听证会应限于审议被质疑的记录的特定部分或部分.

5.2.2.2 .听证官应主持听证. 他/她应通知学生和协调员(代表记录的人)的日期, 的地方, 会议时间, 以及被质疑的记录的具体部分.

5.2.2.3听证会期间, 学生和协调员可以提供与所提出问题相关的证据和证人.

1)学生有权由自己选择的指导老师协助学习.

2)维持挑战的负担应由学生承担.

5.2.2.听证官应向学生提供一份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结证据的书面陈述.
  2. 处置的原因.
  3. 要采取的行动:
    • 记录可能会保持不变.
    • 记录可以更正.
    • 该记录可能被删除.

5.3上诉权利

5.3.学生可以对其学生教育记录的内容提出上诉.

5.3.2学生可以在听证官的书面上诉通知邮寄给学生或亲自交付给他们后的15个日历日内向教务长提出书面上诉.

5.3.教务长将在上诉提出后30天内对上诉采取行动.